近日公布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稱,加快房地產稅立法并適時推進改革。雖然在這份幾乎囊括了中國社會發展各個方面的改革大綱中,直接涉及房地產問題的表述十分有限,卻讓人們看到了解決中國房地產市場長期矛盾的希望。《決定》中傳遞的信號表明,這項改革將以更加完善的方式向前推進。
房地產稅,不等于房產稅
“加快房地產稅立法并適時推進改革”,值得注意的是,這次《決定》中的表述為“房地產稅”。對此,“十二五”規劃中也明確,“要研究推進房地產稅改革”。二者“房地產稅”的表述相一致。
此前上海、重慶試點征收房產稅引起社會廣泛關注,但需要厘清的是,房地產稅和房產稅是兩個概念。房地產稅是一個體系,是指與房地產直接相關的一系列稅種,包括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契稅、個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等,而房產稅則是一個針對房屋保有環節的一個稅種,屬財產稅。
中國房地產及住宅研究會副會長顧云昌分析認為,三中全會提出加快房地產稅立法并適時推進改革,意味著對包括房產稅在內的整體房地產稅收體系的調整和改革。
“目前的房價負擔了多少稅負?”中國社科院財貿所研究員楊志勇說,“根據調查,購買商品房自住的群體承擔的稅負最重。”據介紹,與房地產相關的5大稅種:房產稅(對城鎮的經營性房屋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耕地占用稅和契稅10年來增長迅速。這5種稅從2003年的900多億元,上升到2012年的1.01萬億元,增長1022%。5個稅種收入合計占稅收收入的比重,從2003年的4.5%,提高至2012年的10.1%。
“從我國目前的房地產稅制來看,總體稅負較重,尤其是開發環節,收費也較多,存在重復征稅,所以房產稅改革應該是建立在厘清整個房地產稅制的基礎上,它包括一些稅種的合并,有增稅也有減稅,而不是憑空增加一種稅。”楊志勇說。
顧云昌也指出,目前房地產開發環節稅費混雜,減費去費將十分重要;同時,流通環節的稅費過高會影響市場活躍度,但缺乏針對房產持有環節的稅收又會變相鼓勵“囤房”等投機行為,造成整體市場過熱等,“總之,整體房地產稅收體系亟待完善。”
以立法主導代替行政主導
自房地產稅改革破題以來,與之相關的討論一直不絕于耳。
中國房地產學會副會長、亞太城市發展研究會秘書長卞洪登說,《決定》中房地產稅的改革提出要“加快立法”,是對這些熱烈討論的回應,體現了“依法行政”的要求。“房產稅不經過人大立法通過,總依靠行政性法規是不恰當的。”
《決定》不僅在“深化財稅體制改革”部分特別提及房地產稅,而且在“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建設”部分提出“落實稅收法定原則”。中國財稅法學研究會會長劉劍文指出,目前推進房產稅的最大阻力是社會沒有形成關于房產稅正當性、合法性的共識,這體現了房產稅立法的意義。
當前居民房產保有量越來越大,出現了利益固化的問題。“由少數人來制定影響多數人利益的政策,已經行不通了。推行房產稅不能再靠行政主導,而要靠立法主導,用一部反映多數人意志的法律來體現社會在房產稅問題上的‘最大公約數’,化解矛盾、消解糾紛”,劉劍文認為,“房產稅這個稅種力圖實現‘結果公平’,但征收過程也必須符合‘程序公平’才行。”
應該看到,房產稅是房地產稅中一個與普通百姓緊密相關的稅種。劉劍文指出,具體到房產稅,這是一個直接稅,通過加快立法可以推進改革的進程,立法過程也是形成共識的過程,可以增強改革認同,減少改革阻力,協調社會各方的關系。
事實上,越來越多的業內人士認為,房地產稅改革,尤其是房產稅改革已不僅是一項稅收政策的調整,而且是一項公共政策,需要政府和百姓的良性互動,應該有一個通道將利益各方的合理訴求送入決策的層面。
作者:佚名 源自:房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