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辦法對各類住房公積金提取時間和居住面積限制進行了較大優化,并更清晰地扮演起輔助“大病救助”、“傷殘救助”等角色,更加人性化。
例如,在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情形分類上,2010版規定“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自住住房,行為時間在購房合同生效后3年以內,或所購住房《房屋所有權證》辦妥后3年以內的”可提取,此次直接取消了兩種“三年內”的時間限制。此外,原規定“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行為時間在貸款期內,或貸款還清后一年以內的”可提取,現取消了“在貸款期內”和“貸款還清后一年內”的兩項限制。
原規定,“與單位終止人事勞動關系的職工,男滿50周歲,女滿40周歲,在兩年內未重新就業的”以及“納入住房公積金托管戶管理的破產、關閉企業職工在兩年內未重新就業的”可提取,此次取消了“兩年內未重新就業”的時間限制,在操作細節上分別更改為“以與單位解除勞動、人事關系時間為準,達到兩年以上可辦理提取手續”或“以《住房公積金托管憑證》發放時間為準,達到兩年以上可辦提取手續”。
作者:佚名 來源:搜房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