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如果買賣合同約定,賣家沒有按時遷出戶口應承擔違約金,那這種違約金約定屬于民事案件處理范圍,法院可以判決支持。如果買賣合同就戶口遷出方面沒有約定相關的違約責任,買家借此向法院申請要賣家強制遷出戶口,則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因為戶口遷移屬于行政管理問題,不屬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圍,即便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出賣人有義務將戶口遷出,但由于該義務屬于不能強制履行的事項,法院不能做出強制出賣人遷移戶口的判決。
3.根據其區戶籍工作人員的回復,以下情況是符合要求的:新業主可以憑著房產證申請開戶,新舊兩個戶口本同時存在,公安局戶籍系統內部會標識舊業主,同時會提醒其應當遷走,但不會強制原業主遷走戶口。新舊業主也可以雙方協商,舊業主可以搭戶在新業主戶口本名下。
4.要特別注意的是,買家在進行二手房買賣尤其是購買學位房時,必須在合同中明確約定賣方遷出時間。根據實踐來看,戶口的遷出時間最好約定在房屋登記過戶之前,又或者是通過預留房屋尾款和違約金的方式對賣方施加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