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征地補償制度是由土地管理法確定的,最關鍵的條款就是第47條?!眹鴦赵悍ㄖ妻k主任宋大涵在做草案說明時表示,改革的方案擬分兩步走,先集中精力對第47條進行修改,待土地管理法修正案通過后由國務院制定條例。
我國現行土地管理法自1986年公布以來,歷經1988年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全面修訂和2004年8月第三次修正。
“征地問題之所以在一些地方引發矛盾,一是城市化、工業化進程加快,面對短時間內需要完成征地的壓力,部分地方政府在一定程度上忽略或漠視了征地應有的法律程序,從而引發糾紛;二是因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設計存在問題,把補償和安置混在一起,從而容易引發矛盾;三是因缺乏有效的糾紛調處機制,從近幾年的征地糾紛來看,大多數農民并不是反對征地,而是因為權利得不到有效保障。”土地專家鄒曉云指出,盡管國土部在2005年出臺相關規定,使得全國集體土地補償額平均提高30%,但相比于土地最終的收益和農民失地后的壓力,依然差距甚遠?!叭绻r村土地問題得到逐步化解,會為中國進一步推進城鎮化鋪平道路?!?/P>
宋大涵也坦言,當前最突出的問題是在征地補償工作中存在征地程序不完善,法定補償辦法存在缺陷,標準偏低且規定過死,被征地農民長遠生計保障不足,一些地方違法違規征地、強占亂占農民土地的現象時有發生,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重要問題。 “比如從補償原則看,原47條的規定沒有綜合考慮土地年產值以外的其他因素,包括土地區位、供求關系以及土地對農民的就業和社會保障功能?!彼未蠛舱J為,從補償標準看,“30倍上限”規定過死,不適應不斷變化的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各地不同情況。
除了補償標準外,在昨日的人大常委會上對于征地和補償的程序也做出明確規定:“補償資金不落實的,不得批準和實施征地。”
對此,宋大涵在做草案說明時說,初步考慮按照修正案規定的原則和制度,細化并嚴格征地程序,加強對政府征地行為的約束,保證被征地農民在征地批準前和實施過程中的參與權、話語權,堅持“先補償安置,后實施征地”;明確被征地農民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建立對市縣級政府違法違規征地行政問責制度,切實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