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08年被納入全國人大立法規劃,到2009年國土資源部完成修訂草案并報送國務院法制辦,再到去年底《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作初次審議,《土地管理法》第4次修訂經歷了長達5年多的時間,而經官方證實的是,本次只是對《土地管理法》的第47條做了修改。
《土地管理法》第47條主要是涉及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標準問題,原來的規定是按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補償上限是不超過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修改后的草案明確了集體土地征收將按照公平補償原則,但對如何計算補償數額并沒有詳細規定,而是授權國務院制定《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條例》(下稱《條例》),進一步明確具體的補償辦法。
據國土部內部人士透露,目前《條例》的制定已基本完成,此次修改《土地管理法》第47條主要是為了解決《條例》出臺的法律依據問題,這意味著,如果《土地管理法修正案 (草案)》沒能順利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條例》的頒布也將相應被推延。
在去年底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的初次審議中,由于部分人大代表提出,草案還存在對集體土地管理修改力度太小、征地補償標準設定缺乏細化等問題,使得全國人大法制辦等方面還得對草案做進一步修改,至于修改后的草案何時才能進行二審,還要看全國人大常委會方面的具體安排。
上述國土部人士表示,按照正常程序,預計《土地管理法修正案 (草案)》還要經歷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兩次審議才能通過,而《條例》在頒布之前,至少會有一次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因此新版《土地管理法》最快也要在6月才能公布,《條例》的頒布則推延至下半年。
5年博弈
自1986年《土地管理法》出臺以來,有關部門已經對該法進行了3次修改。2008年,《土地管理法》又一次被列入全國人大修法計劃,隨后,國土部組織了專門負責修改《土地管理法》的班子,并明確要將同年10月十七屆三中全會上確定的“創新土地管理制度”內容落實到法律修改中去。
2009年6月,由國土部完成的《土地管理法》修改意見稿報送至國務院法制辦。據媒體報道,當時國土部對《土地管理法》的數十個條款都提出修改意見,涉及到集體土地管理改革的,就有保護土地所有權、土地承包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抵押權,完善土地確權、登記、發證,以及土地年期和續期等。
本報獲得的一份來自國土部政策法規司的資料顯示,在當年完成的修改意見稿中,國土部指出《土地管理法》存在的主要問題包括,對農地征收補償標準偏低、中央與地方事權劃分不合理、違法占用耕地嚴重,并將其主要歸結于責任追究體系不健全、缺少明晰的產權制度、相關制度不配套、缺少經濟調控手段等原因。
對《土地管理法》提出的修改思路,除了明確要保護集體土地所有權、承包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方面外,還明確應縮小征地范圍、劃定永久基本農田、對保護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的農民給予補貼,實行耕地先補后占制度,允許集體土地進入市場流轉,將集體土地提高至與國有土地同等的地位,把土地出讓收益更多用于對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等。
現在看來,這些修改意見涉及到集體土地管理的方方面面,只可惜事隔3年多,最終送交全國人大常委們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 (草案)》只剩下了一條改動——有關征地補償標準的第47條。究其原因,曾多次參與《土地管理法》修改討論的中國人民大學農業與農村發展學院副院長鄭風田稱,“在此前的多輪討論中,各方都有自己的立場和觀點,討論起來沒完沒了”,修改工作也被迫一拖再拖。
國土部政策法規司人士的進一步解釋是,面對各種觀點一直爭論不休,相關部門考慮到當務之急是對當前矛盾較為嚴峻的土地征收補償問題進行規范,才決定先集中精力對《土地管理法》的第47條內容做原則性的修改,而不做大范圍的修訂。
在去年底閉幕的全國人大常委會上,國務院法制辦主任宋大涵也對此做出類似的解釋。國務院法制辦決定先修改集體土地征地補償的法律問題,還有一個重要的原因是,溫家寶總理2012年兩會期間,提出制定《條例》是本屆政府任期“一定要做,不留給后人”的一項主要工作任務。
據本報了解,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的初審中,部分人大代表認為,只對第47條內容做原則性的修改,很難對現行僵化的集體土地管理制度有所觸動;也有代表提出,征地補償標準設定還需要進一步細化,多種原因使得草案在初審中就沒能通過,只能往后推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