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不配建保障房不予辦理土地出讓手續
凡新出讓土地、用于開發建設商品住宅的建設項目,均應按照不低于該建設項目住宅建筑總面積5%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昨天,“中國上海”門戶網站發布了《市政府辦公廳轉發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關于本市保障性住房配建實施意見的通知》,明確要求郊區有條件的區域,應進一步提高建設項目的配建比例。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應無償移交政府用于住房保障,并在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條件中予以明確。
根據《通知》要求,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均應以實物房源移交;由于極特殊原因無法安排建設實物房源而需折算為貨幣交納的,應由區(縣)規劃國土資源、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發展改革、建設交通、財政和審計等部門聯合制訂工作方案,經區(縣)政府同意并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門會同市規劃國土資源、財政部門批準后實施。
各區(縣)應將本行政區域內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列入各區(縣)當年度保障性住房開發建設計劃。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應根據本地區住房保障工作實際,用作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和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區(縣)未完成上年度保障性住房配建計劃的,市規劃國土資源部門應暫緩辦理當年度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待上年度配建指標補充安排落實后,再予辦理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凡不配建或者少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商品住宅建設項目,市、區(縣)規劃國土資源部門不予辦理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手續。
配建房源建成后,原則上應作為住房保障實物使用,不得擅自挪作他用或處置。區(縣)住房保障機構應在書面確認房地產開發企業移交房源后3個月內,對房源使用作出具體安排,提高使用效率;應對房源實行規范管理,建立專門檔案,并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